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有关塞尔维亚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鲜食苹果进口。
输华苹果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以下称塞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塞方向中方提供。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该注册名单。
落地果不得用于出口中国。塞方应确保至少在果实采收前20天内对果园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情况以及田间卫生状况保持情况。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将样本送至官方实验室进行鉴定,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对于管理不善,无法满足苹果输华植物检疫条件的果园,应暂停本季节出口资格。
包装完成后,包装厂技术人员应对每个批次中的600个果实进行检查,并选取60个有可疑症状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水果将不能出口到中国。如发现梨火疫病或美澳型核果褐腐菌,塞方还应暂停相关非疫产区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塞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包装好的输华苹果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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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