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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d Pink和Pink Lady品牌之间长达十年的纠纷的最新决定

在最近的两项决定中,社区知识产权局反对部门(Euipo)写下了一场可以追溯到十多年前的争端的最后一页,当时APAL(苹果和梨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美国粉红女士(PLA)在欧洲和其他国家注册的WILD PINK商标提出了反对意见。

2013年提出的第一项反对意见是基于与APAL和许可证持有人Star Fruits Diffusion(本身是Cripps粉红苹果品种的许可证持有人)拥有的更受欢迎的PINK LADY商标混淆的潜在风险。

在上诉委员会驳回并维持反对意见后,法院于2018年撤销了这些决定,并将案件发回欧盟IPO上诉委员会进行新的更全面的审查。四年后,上诉委员会将案件转交给反对党分部,反对党分部在对各方提出的所有问题进行长期彻底审查后,最终对这两起案件作出裁决。

第六次审查的结果(有待APAL进一步上诉)与之前的审查结果相同,因为发现野生粉红色标记与粉红色女士标记不冲突,这与智利、阿根廷、加拿大、中国和新西兰更快解决的诉讼结果一致。

欧盟IPO的决定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们确认了对高度描述性和常用术语(如PINK)的可诉保护范围有限。这甚至考虑到了早期商标所获得的成功和声誉的程度。"即使考虑到早期商标所赢得的成功和信誉的程度。

事实上,欧盟首次公开募股强调,"可口可乐"商标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特性的增加并不能改变"可乐"元素完全是对某些商品的描述性这一事实。同样,在本案中,虽然早期商标"PINK LADY"作为一个整体已经确立了独特性,但这并没有改变"PINK"这一语言元素的描述性特征。

律师Roberto Manno(右图)整个诉讼过程中都代表了Pink Lady America,可以点击这里查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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