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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石榴获准出口中国

8 月 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新鲜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埃及新鲜石榴进口。

公告要求输华石榴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均应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和土地开垦部中央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 “CAPQ”)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 “GACC”)和 CAPQ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 CAPQ 向 GACC 提供,获得批准的企业名单可在GACC 网站查询。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地中海实蝇、石榴灰蝶、石榴螟、葡萄花翅小卷蛾、粉虱、桃实蝇、石榴蚜、地毯草黄单胞菌石榴致病变种。
输华石榴须实施冷处理,技术要求为果实中心温度 1.67°C 或以下,持续 16 天以上;或果实中心温度 2.22°C 或以下,持续 18 天以上。

想要查看具体要求,请点击此处

来源:果评家 / Foodmate

发布日期: